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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(記者 李璟)學生在教室內被同學刺傷,行凶者被判緩刑並支付賠償,學校還需賠償嗎?近日預防癌症心得,法院認為學校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,酌定其承擔30%責任,賠償5萬元。
  2012年5月某日,洪山區某中學高一學生小貝與同班同學小陽(均化名)吵架建築設計,繼而引發肢体衝突。事後班主任要求小貝向對方道歉並寫檢討,但小陽並不接受。
  次日中午1時許,兩人再次在教室起衝突,二胎小陽一氣之下拿剪刀,朝小貝連捅十餘下。受傷的小貝找到老師求助,班主任示意他趕緊去治療。
  隨後小貝在一家診所進行了簡易包扎,診所醫生婚禮企劃建議他去大醫院診治。回到學校後,他被班主任送往醫院急救。因傷情嚴重,小貝前後花了4萬餘元醫療費用。經司法鑒定,小貝的損傷構成九級傷殘,後續治療費用需4萬元。
  案發後,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,小陽支付了17房屋出租萬元賠償,獲3年緩刑,學校向小貝賠償了2萬元。
  去年1月,小貝由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,將學校告上法庭。小貝認為,學校沒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,應承擔自己經濟損失的50%,即12.8萬元。
  法院認為,學校在小貝被刺傷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,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根據小貝的損失,法院酌定學校承擔30%的賠償責任,除已支付的2萬元,判決學校賠償小貝3.5萬餘元。  (原標題:學生教室內被刺傷 法院判學校賠償5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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